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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看电视着迷儿子荡秋千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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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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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父母监护失职负主责,玩具厂承担三成责任

时报记者 王茂浪
通讯员 伍健红 报道

顺德一名7岁的男孩,在公共游乐场荡秋千时摔下,不治身亡,近日,顺德区法院对“秋千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在确定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监护,应承担70%责任的同时,认为秋千的经销者也应承担30%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2.6万余元。

■事件回放:
母亲看电视儿子摔下身亡

去年11月5日20时许,罗欢带儿子胡嘉到顺德区勒流镇光大社区的光大广场散步,期间罗欢在广场边的一家商店门口看电视,胡嘉则独自到广场的游乐场荡秋千。胡嘉从秋千上摔到地面,被正摆动的秋千卡在秋千底部与地面之间,闻讯赶到的罗欢在当地治安队员及群众的帮助下,将儿子胡嘉救出并送勒流医院救治,后胡嘉因伤重不治死亡。

■死者父母:
请求赔偿15万

罗欢称,秋千属光大社区居委会所有,由一易姓男子经营的玩具厂生产并安装,是两者的过失致使儿子死亡。一方面光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疏于管理,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生产并负责安装秋千的玩具厂,把秋千安装在坚硬的瓷砖地面上,并且秋千底部离地面只有10厘米,导致该产品在使用时明显危及人身安全。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误工、医疗、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1499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
父母监护失职

顺德法院查明,玩具厂自行生产并检验发生事故的游乐设施,未经法定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即投入使用,且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这种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易某向死者父母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顺德法院认为,胡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故罗欢依法应对胡嘉在脱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70%的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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