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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踢人反伤己 要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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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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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休息时与同事发生口角,飞起一脚欲踢人,结果自己却摔倒受伤,花去医药费好几万。伤者随即告上法庭,向雇主索要巨额赔偿费。11月初,天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伤者陈某称,今年8月16日中午12时,他在被告陶某所开的豆腐坊内摔伤,已花去医疗费、护理费2万余元,而且还需后期治疗费用2万元。他与被告为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42402.50元。

  然而,法院查明的真相却与陈某的叙述大相径庭。审理查明,两者确系雇佣关系,然而,8月16日中午,陈某是因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陈某见口舌不如人,就飞起一脚,哪知踢人不成,自己却滑倒在地,当天就被送往武进医院治疗。目前,陈某脑部的伤口还要进行脑积水分流术,共需医疗费4万多元。

  天宁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陈某受伤系因与他人发生争斗时造成,并非从事雇佣活动形成,其要求被告陶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周萍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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