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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撞人案 伤者获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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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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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10月22日讯(通讯员 青琪 郑莺 陈小兵)2008年元旦,当大多数人都沉浸在新年到来的喜悦中时,湖南株洲长江广场却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近日,由这次事故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株洲天元区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严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14,000元;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承担58,000元。

  2008年1月1日8点,被告公交公司职工王某所驾驶湘B32549大客车行驶在株洲长江广场东口地段时,与途径该路段的原告严某、栗某纯相撞,造成栗某纯死亡,原告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治疗,原告严雪珍虽保住了性命却全身瘫痪,需要终身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原告家属曾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法院,诉讼标的达2173635.16元。

  天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地点来看,原告严某与栗某纯过马路时未从人行横道上经过,而横穿马路,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公交公司的肇事车辆事发后经鉴定,后制动力不符合标准,整车制动力不合格,手制动不合格,喇叭声级不合格,对本案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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