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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6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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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您是否觉得“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非也。若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在先,劳动者不仅可主动辞职,还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回欠薪并索取经济赔偿。

  案情回放:家住汉口香港路的王女士为服装设计师,2007年1月与武胜路一家服装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月。受经济危机影响,服装公司今年效益大幅下滑。6月,公司通知员工,每人每月只能领取500元生活费。王女士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做兼职设计,贴补生活费用,一个月也能额外赚1500元。王女士觉得没有必要继续在公司等待,便于2009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00元。公司称王女士自己主动辞职,拒绝给王女士提供任何补偿。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请求。

  律师支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胜利、辛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凡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以获得补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且同样可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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