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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船只救起死者反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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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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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3时许,老黄驾驶着挂机小船出海捕鱼,船上没有配备信号灯,但这个老渔民仍能熟练夜航;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路过的1988轮船员捞起了老黄的尸体。

  老黄究竟是意外溺水身亡,还是过往船只因航行过失,致其船损人亡?1988轮到底是搜救方还是肇事者?

  ●缘起:凌晨出海,渔民丧命

  2009年8月21日凌晨3时25分许,家住东山县铜陵镇的渔民老黄像往常一样告别妻子阿风(化名),独自一人驾驶“闽东农10184号”挂机小船(下称10184轮)从东山县铜陵镇南门码头出海捕鱼。往常,老黄一般每周出海捕鱼3次左右。

  当天凌晨4时30分左右,东山县城关边防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一艘从澎湖返回东山港的“闽东渔1988” 船(下称1988轮)航行至东山东门屿前门以南海域时,发现一挂机小船倒扣在海面,一具尸体,已被打捞上船。当日5时50分左右,铜陵“善堂”将尸体从1988轮上接走,用小船送到南门码头停尸亭。同日,10184轮在事发海域附近被同镇渔民发现并带回铜陵镇码头。

  后经证实,打捞上船的尸体正是当天出海捕鱼的老黄。三个多小时前还生龙活虎跟自己告别的丈夫,几个小时后再见却变成一具冷冰冰的尸体被运回来,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噩耗,老黄的妻子阿风悲痛欲绝。

  ●焦点:搜救?还是肇事?

  伤心之余,老黄的妻子阿风对丈夫的死因无法释怀。经常出海捕鱼的丈夫这一次为什么会蹊跷落水溺亡?把丈夫尸体打捞上船的1988轮是否真的只是碰巧经过并发现落水溺亡的丈夫?为什么10184轮与1988轮均有碰撞痕迹?丈夫的死会不会另有隐情?

  2009年12月25日,老黄的妻子阿风及他的两个儿子把1988轮的所有人蔡某林及船舶的实际共有人林某龙告上法庭,认为是老黄驾驶的10184轮与从澎湖返回东山港的1988轮碰撞,造成10184轮倾覆,老黄落水身亡。1988轮发现碰撞后,立即停船进行搜救,并将老黄捞上船。但这艘船回港后未依法将事故向东山渔港监督报告,反而隐瞒事故,仅向东山县城关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已身亡的老黄,故要求两被告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连带责任,并承担隐瞒事故事实伤害受害人家属感情的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蔡某林及林某龙则辩称,如果按东山渔港监督认定书认定是1988轮撞翻10184轮,那么死者从溺死到尸体上浮仅十分钟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尸体根本无法上浮,因此东山渔港监督认定有误。事实上,死者不是1988轮撞翻10184轮后死亡的。老黄在被打捞上来前的一段时间已经死亡。蔡某林及林某龙坚持表示,他们不是肇事方,而是按海上善良风俗帮忙打捞遗体,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本案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由于没有目击证人,一时间,当地渔民众说纷纭。

  ●判决:两艘船相撞,责任三七开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事故船只进行勘验取证,并委托厦门大学福建省固体表面涂层材料技术开发基地对事故船只的提取物同一性进行比对,随后刑警大队及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经医学检验:老黄死因是溺水。此案最终定性为海上交通事故,移交东山渔港监督处理。

  随后,东山渔港监督作为主管机关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由于1988轮与10184轮发生碰撞导致老黄溺水死亡,老黄驾驶10184轮对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1988轮承担次要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船舶碰撞引起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死者老黄未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且10184轮小挂机船未配备并显示任何信号灯进行夜航,当时两船态势为交叉相遇,小船为让路船,但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故小挂机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1988轮进港时还采用全速行驶,且未保持正规瞭望,没有及时发现小挂机船,1988轮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即10184轮对事故承担70%的碰撞责任,1988轮承担30%的碰撞责任。但本案中蔡某林虽然是1988轮的登记所有人,但并非船舶所有人,其已将1988轮转让给他人,故对1988轮营运没有支配权也没有利益,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综上,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1988轮的实际所有人林某龙应赔偿老黄家属丧葬费4299.9元、死亡补偿费11.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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