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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却无房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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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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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小店区的王女士发来短信咨询:2008年,她通过朋友介绍购买商品房(期房)一套。当时开发商保证五证齐全,于是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年交付房屋,预付房款10万元。至今,开发商迟迟不给交房,也不退还已缴纳的房款。开发商的理由是: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拿到,没有办法盖房子,自己也是受骗者。但收的客户的房款已经跑关系花完了,所以没有办法归还。那么,她的损失应该如何得到赔偿?

  山西省杏梅律师事务所董红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受害人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认定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已付房款的利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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