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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致伤残 法院调解获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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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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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计1.1万元,该款由被告父亲王某某承担垫付责任。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系同班同学,2009年6月23日,两人于早自习后在学校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右手第二掌掌骨致伤,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1006元,原告伤情经彭泽县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在彭泽县龙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3.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还是在校学生,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终在耐心调解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达成如上调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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