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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行驶车刮擦调解获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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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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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法院已依法予以确认:

  金安区中店乡某村村民 19 岁小伙杨某,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7 时 20 分,驾驶自己的爱车一豪爵牌某号摩托车沿 G105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 G105 线 1099KM 处,与裕安区苏埠镇大巷村村民,时年已 37 岁的陈某所骑的同向行驶自行车刮擦,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即将伤者陈某送到医院救治,致事故现场移动,后杨某报案,六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伤愈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陈某即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计 183542.09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达成协议,即:一、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某医疗费 10000 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某 11 万元。二、杨某赔偿陈某医药费 30700 元。上列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付清。三、案件受理费 4000 元,减半收取 2000 元,由陈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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