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日友好医院医疗过失被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6 20:15
人浏览

  患者王先生因为面肌痉挛入院,手术5个月后死亡,家属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市一中院判其赔偿43万余元。

  王某的家人称,2008年8月15日,王某因左侧面肌痉挛住进中日友好医院,3天后实施“左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手术。术后,王某出现意识不清的症状。此后3天,医院再次给其实施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及气管切开术,但王某的意识一直未能恢复,生命体征不稳。王某的家人说,他们没有得到主治医生的正面回应,只得联系外院专家会诊。会诊后,王某家属遵从中日友好医院及外院专家的建议,将王某转院进行高压氧舱治疗。2009年1月,王某入住其他医院进行针灸治疗,于2月9日去世。

  “我们接受中日友好医院医生建议进行手术,却遭受了意想不到的灭顶之灾。”王某的家属说,王某生命危急时,中日友好医院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他们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为王某术后昏迷及最后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索赔65万余元。

  经中日友好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海淀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中日友好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也没有延误治疗的行为,王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转归,不构成医疗事故。王某的家属不认可该鉴定,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显示,中日友好医院在缺乏明确适应证的情况下仍进行了一些医疗操作,而术后王某短时间内就发生出血,和医院停用阿司匹林时间有关,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王某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中日友好医院不认可司法鉴定结论,称停用阿司匹林4天并未违反医疗常规,而且司法鉴定书的部分内容属于主观推测,没有临床客观依据。

  法院认为,中日友好医院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没有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因此法院确认了中日友好医院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43万余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