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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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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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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你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你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你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你有权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前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前夫2006年7月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9月,我听说前夫与一女人结婚了,该女人已怀孕7个月。我找到前夫质问,他承认在离婚前就与该女同居,并说离婚已成事实,我无权再过问。请问,我在登记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前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如果你自身没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你有权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你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你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你有权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前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刘枫)

  相关法律知识:

  知识延伸:

  离婚如何申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将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须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索赔技巧: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1)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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