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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明显失公平最终判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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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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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赔偿协议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

此案起因于一起工伤事故。原告的丈夫罗某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上已做工三四年,2006年6月10日,罗某在大余县池江镇某工地上的一间离地面高4.2米的临时洗澡间洗澡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费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元。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以上费用。此后,原告以该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虽系双方自愿并且达成一致,但该协议的结果与原告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相差过大,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具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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