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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父母双方自愿立下共同遗嘱:夫妇双方谁先故去,其遗产全部由对方继承,子女不得为此争执。待父母都已故去,所留遗产再作如下分配:1私房除带阳台非房间之外,全部由小儿子继承,阳台、卫生间、厨房、客厅与二儿子共用;2.带阳台房间由二儿子继承。;04年母亲立公正遗嘱:本人和丈夫共有私房一处,丈夫于95年去世,我将上述属于我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留给他一人继承。小儿子拿这两份遗嘱上法庭起诉所有的兄弟姐妹,要求全部继承该房产。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继承去》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该房产给小儿子且诉讼费全部由小儿子负担。父母给二儿子我一间房是因为我1964年就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到江西去了至今没有回到故乡,想留间房给我退休后好回家乡安度晚年。对于此判决我们有几点不服:1.共同遗嘱中一方先故去另一方继承后是否可以处分全部的财产呢,如果这样,那共同遗嘱中还要有必要写明“待父母都已故去,所留遗产再作如下分配”吗?2.后去世方可以更改她自己的遗嘱,但不能更改先去世方的遗嘱吧。3.既然原告胜诉,那为什么诉讼费胜诉方负担呢?如果我上诉能成功吗?

其他 2011-10-20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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