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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掉进制砖机致残 雇主担责赔偿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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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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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农妇受雇窑场制作砖坯劳动中,应同事之邀帮忙清除翻斗车内泥土时,不慎滑进运转中的制砖机内,造成左腿截肢伤残,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雇主承担雇员损害赔偿七万元,并由驾驶翻斗车雇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临泉县白庙镇农民赵亭,在当地开办一座砖窑场。村民卞玉、卞华、孟英均在其窑场从事劳动。2005年5月28日,卞华驾驶翻斗车运送制砖泥土过程中,因车至制砖机旁倾倒泥土未尽,便让孟英帮助清除翻斗车内泥土。孟英应邀清泥时不慎滑入运转中的制砖机内,左腿被轧伤。住院救治期间,左股骨中段被截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支出医疗费1.1万余元。后为索赔损失将赵亭、卞玉、卞华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七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赵亭经营的窑场中,村民卞玉负责砖坯制作工作。赵以每块砖坯2分2厘钱的价格付款。卞玉除从每块成品砖坯中提取2厘工钱外,余下2分钱从运送泥土工和制作砖坯工最后制成的砖坯中按数量计酬分配。赵亭每五万块砖坯结算一次。因此卞玉被孟英作为管理者诉为被告。

  法庭庭审认为,孟英等人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赵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卞华对孟英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赵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卞玉与孟英共同受雇于赵亭,且对孟英损害后果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赵亭赔偿孟英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七万元,被告卞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亭不服。以其与卞玉系承揽加工关系,孟英系受雇于卞玉,自己不是孟英的雇主,不应承担孟英受雇卞玉劳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虽然卞玉在赵亭窑场以自己名义选用工人,但不是独立行使管理,指挥和监督之责。其在实际劳动中,仍与孟英、卞华等人在赵提供的场地、设备工具、为赵亭提供劳务,因此卞玉与赵亭存在实质上的从属关系。故赵亭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于近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石中原 继华 编辑: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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