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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伤人 物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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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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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居民被保安员打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保安员值勤,负责对进入小区的人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2004年8月5日,居住在该小区的杨某驾驶私家车搭乘其丈夫焦某某和儿子焦某,准备进入小区回住所。执勤的保安员要求杨某办理车辆进入小区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小区。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杨某随即开车强行进入小区,保安员跟随并要求杨某办理车辆出入小区的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执。杨某的丈夫焦某某下车与保安员发生互殴。尔后,焦某又用电话联系他人进入小区,与保安员互殴,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伤情。杨某的伤情鉴定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杨某起诉要求某物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驾车进入被告管理的居民小区时,与被告的执勤保安人员因车辆出入证问题产生争执,双方本应克制自己的情绪,从维护小区管理秩序出发,妥善处理问题。由于双方均不够冷静,进而情绪激动相互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负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与实施侵害的保安员系雇佣关系,保安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理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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