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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渔船上受伤是不是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5-02 22: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那倒不是,这是要看你的伤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要赔偿的,就同样需要赔偿的。
  • 有证据的话,可以维权索赔的。
  • 你好,需要进行鉴定才能判定
  • 渔船是单位,渔船上岸是响应国家政策,可以根据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可以根据侵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员在船上发生人身损害,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
    (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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