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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桃不甚摔落 判决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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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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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韦某与被告安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安某赔偿原告韦某伤残损失3.8万余元。
  原、被告为同村农民。2005年5月24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桃树疏果。当日9时许,原告疏果时树枝断裂,致原告摔伤,被送往平谷区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L1锥体爆裂骨折,尾骨骨折。6月9日,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后休息49天。后到门诊复查,骨折基本愈合。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3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10月27日,原告提起诉讼。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后,原告到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10级,支付鉴定费700元,住院及鉴定用车费317元。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疏果劳动,双方即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劳动中没有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的辩解,缺乏证据,不予采纳。(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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