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看车人尽责加锁 女员工争执流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8 21:16
人浏览
作者: 唐彬彬 杨小英 发布时间: 2010-12-02 10:47:27



身为同一家公司的员工,张某和陈某竟为了车子上锁争得面红耳赤,怀有身孕的陈某还因此流产。伤心之余,陈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陈某撤回了起诉。

张某与陈某在同一家百货公司工作,不同的是,张某是位门前三包员,而陈某则是公司的销售员。由于公司员工众多,两人并不相识。

今年6月的一天上午,陈某在公司楼下匆匆忙忙将电动车停好后,便急着上班去了。等到下班取车时才发现,车上被加了一把大锁。陈某看到公司的门前三包员张某坐在公司大门处,遂上前询问。张某承认,车是他锁的,但要求陈某写明情况并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取车。陈某非常气愤,便叫来三轮车打算直接拖走。遭到张某拒绝后,陈某强行推车,张某便拉住车子。拉扯之中,陈某感到肚子疼,同时伴有出血现象。此后去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流产。

陈某称,就是在跟张某的拉扯过程中,车子撞到了自己的肚子,才导致流产的,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对于陈某的指责,张某感到很委屈。身为公司的门前三包员,自己每天的职责就包括看管车辆。巡查时发现有一辆车未上锁,出于安全考虑加了把锁。后来陈某来取车,由于自己跟陈某并不相识,要求她出示证明也是常理,况且公司也是这么规定的。张某始终认为,陈某流产与自己没关系。

被告公司提供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为证。公司认为,陈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张某阻止陈某强行提取车辆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没有过错。陈某下班取车,在没有车钥匙、又没有任何车辆凭证的情况下,强行提取电瓶车、并超负荷搬运车辆,是导致流产的根本原因,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是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原告陈某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与法于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陈某撤回了起诉。(当事人系化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