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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泼洗脸水造成他人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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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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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残疾人,与代某系邻居关系。今年3月31日,代某因建造自家房屋与吴某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合同关于安全问题约定: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吴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吴某遂带领工人开始施工。

4月26日,吴某的工人在当天下班后,将洗脸水洒在过道上,导致杨某在晚上8时左右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07.6元,交通费10元,杨某未住院治疗。此后,杨某就赔偿问题与代某、吴某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代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的工人在当天施工完毕后将洗脸水洒到过道,且在晚上未采取照明措施,其行为与原告架双拐路过此处时摔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吴某是为被告代某建造房屋,但被告代某与吴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中关于安全问题已有明确约定,依法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0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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