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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兴建新房时没有预留通风巷,并想将我家的通风巷作共用,侵害了我的利益。经与邻居协商未果后,我反映到当地的城建部门。但城建局非但置之不理,反而默许他继续施工。 为此,我将城建局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城建部门发给邻居的建筑工程开工至土0、00基础的通知的回执,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附伴二)编号[2009]333和建设用地平面控制图、及建筑施工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城建局撤销其发放的。 但在法庭上,被告方城建局答辩称从未向邻居发放过。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 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行政诉讼 2012-01-06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起诉的方式不对,如果对方无证建设,可要求城建局处理,如城建局不处理,再以城建局不作为作为起诉理由起诉才行。
  • 直接起诉
  • 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如果该房屋未有合法准建手续的,可向城建部门反映,由城建部门处理.如果该房屋建设影响你的通风、采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防碍,赔偿损失。具体的你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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