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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嘻戏致同学受伤 监护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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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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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洛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上学的途中因嘻戏玩耍,致另一同学左眼受伤的赔偿案件。
  
  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同是洛阳市涧西区某一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03年5月5日下午在上学的途中,被告韩乙与原告韩甲相互嘻戏中,韩乙用冰糕砸伤原告韩甲的左眼。原告韩甲被其母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当日,被告韩乙之母闻讯后赶到医院为原告韩甲支付了当日的医疗费338.3元。之后,原告韩甲为治疗眼伤,又花费医药费、检查费共计506.3元,其中有55元的输液费是被告韩乙的爷爷支付的。原告韩甲为就医支付了交通费35元,其中被告韩乙之母已支付了10元。现原告韩甲为讨要其医疗费、检查费、部分交通费共计476.3元将被告韩乙诉至法院。
  
  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韩乙给原告韩甲左眼睑皮肤造成裂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韩乙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韩乙的法定监护人向原告支付476.30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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