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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有误构成欺诈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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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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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先生在苏宁易购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实际参数及配置与商品网页宣传中的描述不符,故起诉要求三倍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了腾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滕先生在该公司网站上看中了一款手机,商品网页上宣称此手机为4G双卡双通手机,且配备高像素主副摄像头和新式遥控功能。滕先生心仪之下仍不忘与该网站客服人员就手机参数和配置进行确认,在得到客服人员的确定后付款购买。而在同日收到手机后的滕先生却发现该手机的实际参数及配置与商品网页宣传中的描述大相径庭,认为该网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该网络公司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审判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网络购物及本案所涉电子商品的特殊性,经营者对涉案商品关于网络制式、摄像头等参数标识属于商品重要信息,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主要参照标准,该网络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其在网站上出售的商品进行审查,其在网页上的错误标注及客服的错误告知行为可以认定该公司未能尽到提供真实、全面商品信息的义务,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和价值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故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滕先生购机款的同时,向滕先生支付三倍赔偿金。

  (原标题:标识有误再引网购风波 认定欺诈终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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