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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酒水造成损害,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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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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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酒水造成损害,谁来买单?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却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肖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振合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对于免费商品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肖某参加李某的婚礼到某花园酒店接受宴请,其与该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肖某是消费者,某花园酒店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肖某作为消费者在某花园酒店就餐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其当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该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此毋庸置疑。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该酒店提供的是免费商品,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某花园酒店向客人提供免费酒水,其实质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其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供免费酒水不能独立于其餐饮服务之外而存在。也即是说,提供免费酒水就是该酒店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一个方面,就是其服务本身。故根据《消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花园酒店对该免费酒水负有质量保证义务。况且,此处亦适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不管该酒店对提供的酒水是否收费,均应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本案中,肖某因饮用某花园酒店提供的酒水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酒店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肖某可以在某花园酒店和致害啤酒的生产者之间自由选择赔偿义务人,肖某最终选择向某花园酒店索赔,合乎法律规定,故该酒店应当赔偿肖某的相关损失。

张振合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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