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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破坏报警设备 保安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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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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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安阳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阳市某保安公司赔偿原告安阳市某电脑公司被盗损失10万元。

 2005年5月25日,原告电脑公司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安定宝”报警中心联网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防盗服务;若原告物品夜间被盗,被告给予全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原告有责任对报警设备进行监护,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原告承担责任。2007年6月26日夜,原告处发生盗窃案件,作案者将报警设备破坏后盗走电脑、现金等共计价值17万元的财物。原告向警方报案后通知被告赔偿,被告则以原告监护报警设备不力、人为破坏致其无法收到报警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正常布防后,报警设备被作案者破坏,故原告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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