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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价值3500元的盗窃,通过所有的证据和监视录像提供给警方,得知成功的抓捕和制裁。

刑事辩护 2020-03-04 0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犯有重婚罪,且当事人已有自首情形,且身孕已有六个月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此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大。
    建议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抓紧时间委托或请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提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结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不同,即监控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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