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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滩上为人装砂是雇佣还是加工承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7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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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县有一片无人管理的荒滩,长期以来该村村民在荒滩上掏砂,有人有车来运砂时,则为来车装砂,车主或司机按装好车的每立方米砂子10块钱给付装砂人报酬,当即清结。

2006年的一天,江某等5人在沙滩上给被告的车装砂。被告宋某将车开到砂场后,便离开现场。江某掏砂时,作业面上部的砂土突然坍塌下来,江某当场被砂土压死。经当地村干部协调,被告宋某于次日给付死者江某亲属人民币10000元用于料理后事。后因死者亲属方要求被告赔偿子女抚养费、公婆赡养费、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45000元的约定主张未实现,死者的女儿王某即以原告的身份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计人民币83745.22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某因其母亲江某为被告装砂被塌下的砂土压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身伤亡后的损失83745.22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第一、分析雇佣和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即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并受其监督为之服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也为定作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

具体到本案,由“被告将车开到砂场后,便离开现场”这一点可以得知江某等人在河滩上装砂的行为是独立完成的,并不是在被告监督之下完成的。江某并不只是为被告一人装车,江某将被告车装满,被告支付报酬后开车离开,江某并非在被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而是独立完成装砂,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江某与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第二、加工承揽法律责任分析

《合同法》中只就履行合同不当所造成物的损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定。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承揽作业中致人伤害归责问题,在《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根据《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归责原则及该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所规定的原则,在第十条中做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见,定作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承揽人完成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及致自身害(包括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当定作、不当指示、不当监督检验等过造成承揽人致害第三者或自身损害的,才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并无上述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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