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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孕妇头痛入院五天即死亡的医疗纠纷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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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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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xx良,男,xx丽之父,1956年x月x日生

住址:广东省xx市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xx群,女,xx丽之母,1955年x月 xx日生

住址:广东省xx市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 告:xx市人民医院

住址: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 396324.3 元人民币。

2、 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人和证人出庭费用等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女儿xx丽(女,23岁,xx市xx镇x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院号:xxxxxxxxx)因“停经22+1 周,头痛、头晕20天”于2006年10月26日入被告妇产科治疗,入院检查:xx丽神志清楚,发育正常,未见其他明显异常,胎儿亦未见明显异常。被告行相关检查后所作诊断:1、孕1产0宫内妊娠22+1周;2、头痛、头晕查因: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美尼尔综合症?3)神经官能症?入院后被告予xx丽氧气吸入、营养脑神经、护肝等常规治疗。2006年10月29日被告修正诊断:孕2产0宫内孕22+1周。

2006年10月29日中午,正在接受静脉滴注硫酸镁的xx丽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紫绀,被告急行急救;稍后转入ICU重症监护治疗,2006年10月30日15:40分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出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 小脑幕切迹疝2、心脏骤停3、低钾血症4、孕2产0宫内妊娠22+5周5、中枢性尿崩症6、呼吸、循环衰竭。

2006年11月5日,原告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xx丽的死因进行鉴定。2006年12月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xx丽符合大叶性肺炎至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原告向被告进行反映,请求协调处理,并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进行赔偿,但原告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原告认为,xx丽的病历资料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从xx丽入院至死亡,被告对xx丽的病情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诊断,没有采取及时正确的对症治疗措施,以致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使xx丽入院仅五天就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使xx丽腹中胎儿无故致死,被剥夺了出生的权利,也使身为父母和未出生胎儿外祖父母的原告身心遭受重大创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295398.8元(14769.94 x20);丧葬费11552.5(231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30x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司法鉴定费用7983(6000+1191+792 )元;亲友参加丧葬支出交通及误工费用1240(120+70+1050 )元,合计人民币396324.3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谨呈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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