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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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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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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鉴定规定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产生的纠纷。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客体是生命权或健康权。
鉴定机构
 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机构主要有: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法医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从责任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两方面评价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般为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法医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全面评价整个医疗过程,以明确其中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过失及差错,协助审判人员确认整个医疗事件中医患双方的责任关系,从而作出有关赔偿的判决。
 两种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鉴定的性质有所不同。当医疗纠纷通过行政手段不能解决时,往往提起诉讼。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鉴 定
 医疗纠纷鉴定是我所新开设的一类鉴定业务,其特点如下:
 1.我所受理的医疗纠纷鉴定一般都经过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医患双方之一对行政处理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
 2.鉴定需请有关专家会诊,故耗费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3.一般以文证审查意见的形式出具鉴定书。
 4.可以对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进行法医学评价。
委托鉴定要求
 1.司法机关正式向我室提出鉴定要求,并签订鉴定合同。
 2.司法机关提供有关卷宗材料及详细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最好是原件,经过法庭质证)和影像学资料等。
 3.鉴定过程中如遇到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协助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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