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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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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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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倒置
   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其二,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能将治疗效果作为合同的标的。在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片面加重医疗方的负担。对于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选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医疗纠纷当患者选择违约之诉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这样更有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对于此类案件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其三,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司法认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可以说作为法官其认知能力要比一般人高,对于一些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认知能力来作出判决,而不必一味进行医学鉴定。比如杨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杨某因小磨手柄戳进腹部后到人民医,院治疗。在医疗过程中,被告某人民医院在给杨某做了X光片,未进行充分分析的情况下,将插入杨某腹部的小磨手柄拔出来后缝好。出院后杨某一直感到腹部疼痛,后到该市中医医院检查发现,某人民医院在杨某腹部取出小磨乎柄后遗留下了手柄的铁管套。待杨某在中医医院取出铁管套后,一纸诉状将该市某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该案中,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十分明显,所以该市法院就没有一味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是依靠法官的认知能力认定某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直接判决该医院赔偿杨某8000元。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而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可得出结论。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部分证明责任,符合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提高了诉讼效率。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的弊端,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个探索过程。正确解决好这些问题,积极而慎重地处理这些医疗纠纷案件,对于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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