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新生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1 01:28
人浏览
2008年12月29日本报,报道了一出生评分为满分的男婴在南昌市第一医院死亡的消息。8日,来自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显示,南昌市第一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4月8日下午,江西省医学会专家组在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对医患双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南昌市第一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
1、南昌市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可能引起新生儿宫内感染、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等因素,未采取相对有效的防治措施。
2、对新生儿的病情观察不仔细、不认真,对家属多次反应“婴儿脸色不好看,不吃、不哭、不拉”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处理,延误了诊断和抢救。
3、医方未及时使用抗菌素防治感染,存在医疗过失,违反了疾病诊疗规范及常规。
4、新生儿死亡,与南昌市第一医院的诊疗存在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这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南昌市第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