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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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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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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属企业离休人员 (以下简称 "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专项筹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暂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筹集,以后每年可按一定的比例调增,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老干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条 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交下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离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制发个人医疗帐户卡。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先将个人医疗帐户金以存折形式发给木人,医疗费在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以内的用现金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医疗费的50%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部分作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年终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将结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

  第六条 离休人员可在市属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 (含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离休人员门诊和住院治疗时,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个人要保存完整,以备与定点医院核对。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方式与定点医院结算:

  (一)离休人员到定点医院看病,超出个人医疗帐户金进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实行记帐管理,每季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院结算一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时,超出个人医疗帐户金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担70%,定点医院负担20片,10%做为质量考核金,与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终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兑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承担离休人员定点的人数和定额计算的统筹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将当年结余部分的30%奖励给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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