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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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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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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1年1月27日下午9时许,原告王某的女儿(19岁)因发烧、头晕、胸痛、哆嗦到T医院就诊,首诊被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但病人病情继续严重,当晚9时,病人再次到T医疗就诊,向医生提出怀疑可能是肺炎。并要求再照胸长期透被拒绝,医生维持上午的诊断,只加一针上吐针,并拒绝病人留院观察、输液的要求。第二天,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晚间6时到S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双侧肺炎,并发了病危通知。病人家属提出转院,被医生拒绝。病人病情逐渐恶化未能控制,于1月29日16时35分死亡。死亡通知确定为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肺水肿和休克肺炎。

  事件发生后,王某于是1991年迈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T医院和S医院承担责任。两医院认为病人之死不是,而且S医院还辩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去过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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