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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后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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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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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医疗期未满续延,医疗期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不需要计算在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根据鉴定结果确定。1996103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19972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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