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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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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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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1、1987年是国营企业依《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步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妥善处理劳动的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和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审理。《暂行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行政代表;(三)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根据《暂行规定》,自1987年至1993年6月,约有50%的国营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根据需要,比照本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7月6日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扩大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制度、机构、程序等作了全面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委员会主任人选做出新的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到1995年9月,全国各类企业共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63555个,调解委员会主任从在调解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改为由工会代表担任。

  (3)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基本形式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促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设立地点、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主任人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中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机构。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组成,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等,决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鲜明的群众性。

  3.“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特征,也说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劳动争议定书的群众性组织。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具的相对独立性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劳动法律法规组成和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的办案组织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办案的法庭组织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员权,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仲裁庭、独任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的组织形式,依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行使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用人单位内部,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机关没有上下隶属关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上级工倒是全面指导、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page]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调解劳动争议,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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