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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 涉三方500万元纠纷八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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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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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起涉及三家公司的505万元诉讼纠纷,春节前起诉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仅用8天时间即在庭审前圆满结案。不仅让诉讼双方握手言和,而且原告在春节前即拿到了被告给付的170万元款项。

该案原告方为上海钧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方为阜阳A物业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将阜阳市一处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和房屋销售全权委托给原告办理,原告支付被告各项费用计270万元。同年9月6日,原、被告方又签订一份委托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负责销售阜阳市一处工程的1-5号楼房,并约定了楼房铺面和住宅的最低销售均价以及税费的承担和销售期限。上述两份合同的实质,是由原告出资,被告负责房屋的建设和销售。

被告阜阳A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完受托楼房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售房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于年6月15日给原告出具一份结算清单,表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售房款505万元。但该笔欠款被告不仅一直未给付,而且又与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成立了阜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投资B公司1400余万元。

1月16日,原告上海公司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阜阳A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在阜阳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510万元。

阜阳中院受理该案的当天,即裁定冻结了阜阳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仅有存款190余万元,以及该公司部分房屋。同时派出立案庭法官和执行庭人员,冒雪驱车赶往上海市,冻结原告钧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保全担保资金。阜阳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对法院查封其银行帐户提出异议申请,并且阜阳A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愿以公司房屋提供担保。由于春节即将到来,三家公司对该案的妥善解决均感急迫。

阜阳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急当事人所急,鉴于阜阳A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所欠原告上海公司债务,且有履行还债义务的意愿,当即召集原、被告方代表主持庭前调解。在双方当事人互谅的气氛中很快达成了协议,约定在法院解除阜阳B房地产公司被查封帐户时,由被告支付原告债权100万元,其余405万债务由被告分三期于6月15日前全部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法院随即解除查封,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上海钧懋公司偿付债务170万元。至此,从原告起诉到法院,仅仅过去了8天时间。上海钧懋公司代表对阜阳中院高效公正的办案作风深表钦佩。赞扬法官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诉讼便民利民的阜阳法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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