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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贻误治疗时机 打工仔骨折反被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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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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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京务工期间因骨折入院,由于被医院贻误治疗时机腿部截肢造成终生残疾,陈某因此起诉昌平区某医院。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立案调解在两周内解决了此纠纷。

2010年9月22日,原告陈某因有踝关节骨折、右腓骨头骨折、右小腿及右腘窝软组织裂伤进入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治疗,后经过三次手术仍不见好转,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才转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并进行右下肢膝以下截肢术。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时因贻误治疗时机,受到损害致疾,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元。

昌平区法院立案庭调解法官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考虑到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急需获得赔偿进行后续治疗。调解法官本着平等、公平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希望医院方面认真对待此纠纷,负起应付的责任,积极赔偿患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余元并代为交纳转院后的治疗费,现已履行,立案调解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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