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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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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制作检查笔录时要写清楚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信息。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检查笔录

  (刑事案件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检查人:

  记录人:

  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

  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 :

  检查对象:

  检查情况和结果: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检查时使用。

  二、“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一栏,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被检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

  三、“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一栏,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四、本笔录尾部应当由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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