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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甲,他在上班的时候至班,突然有两人用刀子叫他不要动,然后去打开保险箱拿走了钱,并拿走了视频监控的硬盘,后来那两个人叫他离开这个地方不要报警,还给了甲六千块钱叫他跑路,由于这个公司是开赌博场所的警方黑社会通吃,当时视频监控硬盘被拿走了,当时甲非常怕,也没有办法证明钱不是他拿的,所以就听从了那两个人的安排拿了六千块钱跑路了,后来受害公司报了警,警方网上通辑在案发后三个月后将甲在外地抓了,在讯问笔录时他说实情,警方把甲送到看首所,一五天后办案警方把甲带回办案所在地,当时在讯问笔录时由于受不了警方的用刑所以就认罪了,随口说了盗窃了二万六干多元现金,硬盘三个,警察押他指了现场照了相片并送进看首所,关了七天放出来被监视居住了,在看首所期间警方提审了一次也都认罪了,第二次提审就没有认罪只是实话实说了,现在办案警方叫甲下月去报道,这种事情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9-14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如果盗窃罪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监视居住。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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