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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刑事案件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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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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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95


                法庭笔录(第  次)

                 (刑事案件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式9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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