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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海事-终结督促程序用)(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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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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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督促程序用)
                      (××××)×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出(××××)×海法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海法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基于海事事由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并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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