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遗漏罪行如何处理 正确分析不起诉决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是前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4 06:31
人浏览

案情:韩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8月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8000元。某检察院于2000年对其立案侦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作了相应的纪律处分。2003年11月,该院发现韩某于1999年还收受另一行贿人的现金1万元。


分歧意见:在立案侦查期间,韩某未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原不起诉决定是否应当撤销,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隐瞒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立案侦查及移送不起诉审查期间,没有主动、彻底交代,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撤销对韩某的不起诉决定,将前后受贿事实一并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从案情看,韩某供述了该次受贿事实,退清了受贿款,犯罪情节轻微,对韩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就韩某未供述后次的受贿事实,推论其悔罪态度不好,而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错误则是不妥当的。关于悔罪态度的认定,不能与自首条件等同。如果以此判断韩某的表现,则不符合法律精神。所以,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日后提起公诉、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该条的适用,可分两个层面:一是有存在错误的前提。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在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二是纠正错误的方法。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否则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作撤销案件处理。因此,只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可撤销不起诉决定。


那么韩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应当撤销,这可以从案件本身分析。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看,韩某符合受贿罪主体的身份;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方面利用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不起诉决定书形式上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差错,韩某收受他人贿赂8000元,属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并无不妥;从案件的材料内容看,反贪侦查卷中没有收集到收受另一行贿人1万元的证据,韩某也未供述,不存在证据不足的疑点。因此,无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还是案件的形式与内容,均不属于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与不起诉的效力,具有独占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虽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实体上的有罪认定,但仍是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终结,实体效果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律程序,不能将生效的不起诉决定随意撤销。


对于本案的处理,由于韩某后来受贿的1万元,与前次受贿行为不是同一事实和同一行贿人,对前次受贿行为已作了认定,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起诉,纪检监察机关也作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再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于对韩某进行了双重处罚。这样做有悖于法律的公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