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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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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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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法〔2008〕13号

  广东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周春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7号

  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未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于2005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于2006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8年2月3日《关于广东电网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华南环督〔2008〕6号)及《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08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部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我部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8年3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8〕10号)、2008年3月12日《送达回执》和你公司2008年3月18日《关于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函》、2008年3月20日《关于环评违法行政处罚申辩的补充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停止使用;[page]

  (二)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指定的代收机构。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缓期至2008年10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08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通过环评批复,或者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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