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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与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因“一汽解放”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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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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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500008

  投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地 址:吉林长春市东风大街83号

  被投诉人: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9号江南明珠12楼6号

  争议通用网址:一汽解放

  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北 京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裁 决 书

  (2005)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8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针对通用网址“一汽解放”以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于2005年7月26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一汽解放”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为CNK0500008.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2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5年7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系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

  2005年7月27日,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一汽解放”。

  2005年8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8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于2005年8月15日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8月15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及注册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到2005年9月12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05年9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鉴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而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2005年9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张玉林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担任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

  同日,张玉林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5年9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张玉林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10月12日(含10月12日)前作出裁决。

  2005年10月10日,投诉人应专家组的要求提交了补充证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并将该材料转递给被投诉人。

  二、基本案情

  本案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一汽解放”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则于2004年2月27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一汽解放”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一汽” 和商标“解放”的组合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一汽解放”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1、投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于1956年7月15日生产的中国第一辆中型卡车诞生时毛泽东主席亲笔命名其为“解放”,从而改变了中国不能制造汽车的历史。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汽解放”是该公司的简称。多年以来,解放品牌已经形成了轻、中、重三大系列,产品从一吨到三十吨级囊括了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半挂车、搅拌车、邮政车等600多个品种,年产销量突破115万辆,继奔驰、沃尔沃之后步入世界卡车三甲行列,并取得了全国市场销售量第一、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全国市场增长率第一的骄人业绩。解放品牌营销服务网络体系日臻完善,到2001年底,解放品牌代理商已达161家,特许经销商70家,备件中心20个,服务站448家,平均服务半径为70公里。

  45年来,解放卡车产销量累计突破300万辆,实现了“让使用解放卡车的用户富裕起来;让使用解放卡车的企业发展起来;让使用解放卡车的地区繁荣起来”的企业宗旨,被广大用户誉为“解放卡车,挣钱机器”。并在国防、基建、煤炭、石油、石化、环卫、邮政等各行各业交通运输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2、“解放”是吉林省著名商标:“一汽”商标1998年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驰名商标,故投诉人对“一汽解放”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

  3、“一汽解放”是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的简称,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一汽解放”与上述简称完全相同,极易给他人造成混淆。

  4、被投诉人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具有恶意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获取其不正当利益。

  5、被投诉人不享有对“一汽解放”通用网址的注册权利。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拥有以下中国商标注册证:

  “一汽”商标注册证第349578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12类:汽车、卧车;车身;大客车;公共汽车;越野车;混凝土搅拌车;救护车;清洁车;汽车底盘;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用联幼机件;车辆车轴;摩托车;汽车轮胎。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

  “解放”商标注册证第86064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12类:汽车配件。该商标有效期自公元1996年8月7日至2006年8月6日。

  根据以上事实,专家组认定,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对“一汽解放”组合中的“一汽”和“解放”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还就相关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提交了证据,说明以下事实:

  1、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证明“1汽”商标为驰名商标。

  2、2002年11月,“解放”商标(注册证104940号)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

  专家组注意到“一汽”商标与“1汽”商标之间的细微区别。投诉人未提交其所称1998年1月“一汽”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的证明,亦未提交第 860641号“解放”商标被评为著名商标的证明,但综合本案事实,投诉人的“一汽”商标和“解放”商标在相关行业中看起来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专家组认定,争议通用网址“一汽解放”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商标“一汽”商标和“解放”商标的组合相同,足以导致与该商标的混淆。

  (三)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一汽解放”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推定,被诉人对通用网址“一汽解放”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在本案中作为投诉人依法对之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一汽”商标和“解放”商标,因投诉人的广泛宣传和推广而在中国汽车行业享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本身作为一家实业公司的被投诉人,在申请将该等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为通用网址时,对此等商标的相关知名度理应知情。在投诉人按规定提起本案投诉后,被投诉人选择放弃答辩的权利,对投诉人的主张并未予以反驳。客观上,被投诉人注册“一汽解放”通用网址足以混淆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允许被投诉人以“一汽解放”通用网址开发或链接至其自己的网站产品或服务将破坏投诉人已有投入且正在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一汽解放” 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对被投诉人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一汽解放”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一汽解放”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张玉林

  二OO五年十月十二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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