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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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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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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_不服(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不作行政赔偿裁决的写: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行政主体名称)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给予答复(含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________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诉称,……(概括写明原告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赔偿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如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________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原告就赔偿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概括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原告则认为,……(辩驳理由)。   被告就答辩内容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的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则认为,……(辩驳理由)。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写明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1.对未经确定的事实行政行为,应根据被告的举证确定该行为是否存在;对已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无需分析论证。2.论证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应予赔偿。3.论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________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第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赔偿原告________……(写明赔偿的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 说明   一、本判决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并就案件的赔偿问题作出处理时使用。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非职务行为但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违法行为。   二、本判决书的首部、尾部(附录部分),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分别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只制作一份判决书。制作一份判决书时,可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分别立案”,是指对一并提起两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应当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案,并形成独立卷宗;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将已经单独立案的两个案件退回立案登记处销案,并对需要合并审理的两个案件作为一案重新立案编号。   四、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原告因事实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被告的举证确定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为判决依据;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判决依据。   在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   行政赔偿判决书论证的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原告是否应得到赔偿。对未经确定的事实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被告的举证确定该行为是否存在;对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需写明“经何机关已经确认该行为违法”,无需进行分析论证。   五、行政赔偿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还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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