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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主文笫二条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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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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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主文笫二条的写法

  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其主文部分一般都依照下列顺序排列:一、离婚,二、子女抚养,三、财产分割,四、其他。本文就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第二条的写法谈一点意见。

  有不少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这样写的:“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 x x x每月付子女抚养费x x元”;“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把上列三种表述归纳起来, 有如下三项内容: ① 双方所生之子仍属双方之子;② 双方所生之子由x x x负责抚养;③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如果作为一般的语言表达, 以上表述和内容并无不当。但是, 把它列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主文条款, 作为双方当事人争讼标的最后归结, 未免给人一种文不对题、与法相悖和自相矛盾的感觉,甚至会使人产生岐义。

  在离婚诉讼中, 随着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结束, 其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母的一方共同生活。究竟随父方还是随母方, 往往是双方争执较大的问题, 甚至因此而达不成调解协议, 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争讼的焦点实际上是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权, 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这也是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必须明确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不能避而不提。关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 其子女仍属父母双方的子女, 双方都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本的原则。审理离婚案件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制作法律文书时, 都必须遵循这个原则。以这个原则为准绳与上述表述相对照, 显然有不当之处。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为什么剥夺我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 ”则无言以对。另外, 既然小孩由x x x负责抚养, 为什么让x x x(另一方)付抚养费呢 既付抚养费, 算不算对小孩抚养呢 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 其主文条款的表述必须准确恰当, 不应当是法律条款的重复。“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本来是《婚姻法》的明文规定, 并非是由法院判决或调解所解决的问题, 把它列为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条款, 反而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至于“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则更是判决书和调解书所鞭长莫及的问题。

  综上所述, 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主文笫二条的写法应该是:“婚生子(或女)x x x 现年x 岁, 随母亲(或父亲)x x x 一起生活。”需要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 则应该加写“由x x x (非监护方)每月补偿x x x (监护方)小该抚养费x x x 元。”并写明补偿期限和付款办法。只要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提出小孩抚养费的问题, 对小孩的抚养问题则视为解决, 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主文条款中赘述“由x x x 负责抚养。”

  (本文原载《法制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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