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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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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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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诈骗案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 其中内容已经删除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page]


代理审判员 于 妍


二○○七 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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