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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奉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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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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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汉族,文盲,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奉贤区奉城镇塘外社区月亮湾浴室与嫖客黄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甲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奉贤区中医院专项体检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对传染病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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