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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奉刑初字第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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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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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奉刑初字第9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5日夜,被告人龙某某经人指使,在奉贤区南桥镇轿行村,为“二八杠”聚众赌博活动洗牌、收取抽头“窑花”。当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龙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邬某某、严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人民币二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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