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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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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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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又称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除有特殊情况级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外,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作出二审判决。

  (1)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是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定是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是否和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维持原判的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②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没有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遗漏应当使用的法律、法规;③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2)改判

  改判,即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确认一审判决所根据的事实不清楚,而作出直接改变一审判决内容的判决。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通常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有时一审法院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或者该案案情过于复杂,涉及面大,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具备一审法院所不具备的条件,或者该案案情很简单,二审法院自己很容易查明。在这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也可以自己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的,应当撤消一审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依法判决维持、撤消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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