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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分案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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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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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用新型名称
(1)

(4)




姓名

(2)

地址

(5)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6)
专利
代理
机构
名称               地址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7)
原专利
申请
实用新型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8)□分案申请费  元,已通过 □邮局 □银行 □专利局收款处缴纳

(9)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3.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4.说明书附图 幅  每幅 页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10)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11)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12)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1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第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或应审查员要求分案的,应使用本表提出。同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分案后的说明书(必要时,应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等申请文件,并对原申请作相应修改。
第二,申请文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章不得复印。
第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第五,本表第(1)、(2)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第六,本表第(3)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第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5)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5)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5)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第八,有多个发明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4)、(5)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11)、(12)栏中,本表第(13)栏应由第(5)或第(6)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本表第(6)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2人。
第十,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第十一,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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