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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调查书(刑事案件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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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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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7


                 人民法院
                 准许调查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作为一       案的辩护律师,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本案的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07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准许辩护律师收集有关材料时使用。
  二、样式中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的对象,应当写明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使用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的辩护律师,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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